目次
·摘要与关键词一、引文1.涉及的知识点2.案件背景介绍3.本案基本情况二、与种子保护相关的背景知识1.与种子相关的基本概念2.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程序3.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程序4.种子的生产经营三、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1.本案的判决结果2.法理分析四、甲公司败诉的原因分析1.甲公司申请的是真实性鉴定,未申请纯度鉴定2.海南省鉴定、某市综合执法队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乙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五、植物种子法律保护途径·相关规定摘要:相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植物新品种相关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实务中相对“小众”的板块。但种子问题却涉及国计民生、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农业大问题。本文结合笔者代理的实际案件,对植物种子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助力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种子;植物新品种;主要农作物;真实性鉴定;纯度鉴定。
一、引文1.涉及的知识点(1)植物新品种权;(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3)植物种子的法律保护。2.案件背景介绍甲公司为S玉米种子的育种人。年,S种子经某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公告,明确S种子的穗轴为红色。乙公司为专业的种子繁育公司。年3月,基于双方之前的友好合作,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当年S种子的繁育工作达成一致,向乙公司发运S种子的亲本。因S种子销售情况良好,甲公司决定增加种子繁育数量,而发运的亲本种子数量不足,乙公司向案外人丙公司购买部分S种子的母本,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购买亲本的费用;同时,乙公司育种的土地也不足,遂委托丁公司繁育部分S种子。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繁育S种子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约定S种子的质量指标为“纯度96%、净度99%、发芽率93%、含水率13%”。年11月,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部分S种子,甲公司开始向农民销售。年10月至年1月,甲公司陆续向乙公司支付种子价款余万元,向丁公司支付种子价款余万元。S种子的所有繁育费用全部结清。年秋收时,大量农户向甲公司反映,其销售的S种子种植后的玉米果穗穗轴并非全部为红色,出现很多白色。农户以此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年12月-年4月,甲公司陆续向农民赔付。年2月,为了明晰S种子出现白轴的症结所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在海南省使用各自库存的S种子进行田间种植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乙公司经理确认如下:乙公司库存的S种子白轴率为27%,乙公司委托丁公司代为繁育的S种子白轴率为48%。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赔偿问题,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年4月,为确定涉案种子的质量责任、彻底解决农民的赔偿问题,甲公司向某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提出申请,要求对甲公司库存的S种子进行纯度鉴定。年5月,受某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委托,某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到甲公司对其库存的S种子扦样后,将采样种子交某县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田间种植;10月,某县农业综合执法队对种子生长情况进行田间调查,认定S种子白轴占8.25%、自交株占2.5%。年10月,某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向甲公司出具回复意见,“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和调查数据对比,判定该批S种子为劣种子”,要求甲公司不得销售,应及时转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农业综合执法队。3.本案基本情况年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某中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繁育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种子款及经济损失余万元。一审中,双方于年10月向法院申请鉴定。受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使用双方共同封样的待测样品和农村农业部保存的S种子标准样品,分别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和植物品种田间种植对比鉴定。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的真实性鉴定的结论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意见:极近似或相同”,即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为同一品种。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意见为“经1个生长周期测试,待测样品和对比样品在性状43*穗轴:颖片花青甙显色强度上无明显差异”,即待测样品与对比样品的穗轴颜色无明显差异。年5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认定乙公司生产的种子质量不合格,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甲公司申请农业农村部技术推广中心研究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意见。专家辅助人认为,种子的白轴率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不能上市销售。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二、与种子保护相关的背景知识本案案由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案件所涉及核心争议焦点是种子的质量。本部分将介绍与种子有关的背景知识,有助于后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1.与种子相关的基本概念根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我国支持科研院所开展育种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实行保护制度,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2.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程序(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也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2)哪些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审批?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批,具体包括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二者的具体分工如下: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3)谁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申请人;没有合同约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转让。(4)哪些植物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正面清单制,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行政机关确定和公布,目前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共公布11批,林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共公布8批。(5)植物新品种的审批流程是什么?植物新品种的审批流程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三步。1)初步审查在审查机构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外国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关规定;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是否具有新颖性;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命名是否适当。2)申请通过初步审查且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审查机构开始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主要依据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因此,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必要时,审查机构也可以委托指定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实质审查主要审查植物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即植物品种的DUS特征。3)经实质审查,审查机构认为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的,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信息包括:品种名称、申请日、申请号、授权日、品种权号、公告日、公告号、培育人、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地址等。植物新品种公告信息可通过以下网址查询:农业植物新品种